國家能源局將加強嚴控電源項目投機
電源項目投機行為受到能源主管部門的關注,違規操作將受到打擊。
近期,國家能源局連發兩文件,分別為《堅決制止新建電源項目投產前的投機行為》和《禁止買賣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》。
所謂電源投機行為,主要集中在風電、光伏項目“路條”買賣上,有關系的企業拿到核準(備案)文件后,轉手倒賣,獲取高額差價,并推高電源投資成本。
國家能源局在《關于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》中指出,簡政放權后,一些地區和電源項目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實、配套措施缺失以及備案(核準)程序不透明等問題,甚至出現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的投機行為。
為規范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,控制電源項目工程造價,國家能源局將開展專項監管,對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各省電源項目備案、核準和投資開發情況摸底調查,并特別提出重點監管“電源項目投產前的股權變動情況”。
同期,國家能源局在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》中,也強調“禁止買賣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,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光伏電站項目,如果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,應當重新備案。”
國家能源局鼓勵各地采取招標、競爭性比選等方式選擇技術經濟指標先進、市場消納條件好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產品的項目,取得備案的項目在規定時限內未開工,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項目替代。
前述兩則文件同時指向能源項目前期工作亂象—“買賣項目核準(備案)文件”。國家能源局并成立專項監管工作小組,由局長吳新雄擔任組長,副組長由劉琦(副局長)、王禹民(副局長)、譚榮堯(監管總監)擔任。“對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依規處理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”。
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,監管工作小組規格之高,超過其他專項監管。但國家能源局只有監督權,缺少強有力的執法權,監管乏力的狀況可能出現。
業內人士介紹,一些企業或個人通過與地方政府、中介機構合作,優先獲得優質電源項目開發資格,在獲得核準(備案)文件后,通過股權合作方式轉讓給外來開發企業獲利。
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現,在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中,也載明光伏投資企業與個人或其控股的公司簽訂光伏電站合作協議。后者通過控股公司與項目所在地簽訂開發投資協議、土地租賃合同,并取得地方發改委批復的“小路條”、地方電力公司批復的項目電力接入原則性意見等文件。
項目雙方約定,保證合作項目能夠納入國家能源局批復給本地的指標配額,并享受光伏上網標桿電價補貼。光伏投資企業或者指定第三方與個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,收購其所持有的該項目公司100%股權。
一位熟悉行業狀況的人士介紹,以一個5MW風電項目為例,風資源條件好的股權轉讓費用在500萬-1000萬元上下,如果后續裝機規模可以繼續增長,價格可能更高一些。一個20MW容量的光伏電站,轉讓費用在500萬元以上。“有時會看到,一些項目并未列入當地規劃,但項目核準(備案)、并網手續辦理速度非常快,手續辦完后然后轉手。”
為規避投機,拉動本地經濟發展,一些資源省份提出“產業換資源”的政策。投資企業必須在本地投資建廠,根據投資規模配置相應的風光資源額度,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屏蔽皮包公司、政商掮客。
中電聯副秘書長歐陽昌裕認為,上述投機行為是項目審批制度下或行政配置資源下的常見現象。“需要通過改革審批制度來實現。主要途徑是,在強化國家統一規劃調控的基礎上,通過公開的市場招標競爭來選擇投資商。同時,建立項目前期工作商品化制度,規范項目前期資金的投入回收。”
近期,國家能源局連發兩文件,分別為《堅決制止新建電源項目投產前的投機行為》和《禁止買賣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》。
所謂電源投機行為,主要集中在風電、光伏項目“路條”買賣上,有關系的企業拿到核準(備案)文件后,轉手倒賣,獲取高額差價,并推高電源投資成本。
國家能源局在《關于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》中指出,簡政放權后,一些地區和電源項目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實、配套措施缺失以及備案(核準)程序不透明等問題,甚至出現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的投機行為。
為規范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,控制電源項目工程造價,國家能源局將開展專項監管,對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各省電源項目備案、核準和投資開發情況摸底調查,并特別提出重點監管“電源項目投產前的股權變動情況”。
同期,國家能源局在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》中,也強調“禁止買賣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,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光伏電站項目,如果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,應當重新備案。”
國家能源局鼓勵各地采取招標、競爭性比選等方式選擇技術經濟指標先進、市場消納條件好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產品的項目,取得備案的項目在規定時限內未開工,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項目替代。
前述兩則文件同時指向能源項目前期工作亂象—“買賣項目核準(備案)文件”。國家能源局并成立專項監管工作小組,由局長吳新雄擔任組長,副組長由劉琦(副局長)、王禹民(副局長)、譚榮堯(監管總監)擔任。“對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依規處理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”。
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,監管工作小組規格之高,超過其他專項監管。但國家能源局只有監督權,缺少強有力的執法權,監管乏力的狀況可能出現。
業內人士介紹,一些企業或個人通過與地方政府、中介機構合作,優先獲得優質電源項目開發資格,在獲得核準(備案)文件后,通過股權合作方式轉讓給外來開發企業獲利。
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現,在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中,也載明光伏投資企業與個人或其控股的公司簽訂光伏電站合作協議。后者通過控股公司與項目所在地簽訂開發投資協議、土地租賃合同,并取得地方發改委批復的“小路條”、地方電力公司批復的項目電力接入原則性意見等文件。
項目雙方約定,保證合作項目能夠納入國家能源局批復給本地的指標配額,并享受光伏上網標桿電價補貼。光伏投資企業或者指定第三方與個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,收購其所持有的該項目公司100%股權。
一位熟悉行業狀況的人士介紹,以一個5MW風電項目為例,風資源條件好的股權轉讓費用在500萬-1000萬元上下,如果后續裝機規模可以繼續增長,價格可能更高一些。一個20MW容量的光伏電站,轉讓費用在500萬元以上。“有時會看到,一些項目并未列入當地規劃,但項目核準(備案)、并網手續辦理速度非常快,手續辦完后然后轉手。”
為規避投機,拉動本地經濟發展,一些資源省份提出“產業換資源”的政策。投資企業必須在本地投資建廠,根據投資規模配置相應的風光資源額度,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屏蔽皮包公司、政商掮客。
中電聯副秘書長歐陽昌裕認為,上述投機行為是項目審批制度下或行政配置資源下的常見現象。“需要通過改革審批制度來實現。主要途徑是,在強化國家統一規劃調控的基礎上,通過公開的市場招標競爭來選擇投資商。同時,建立項目前期工作商品化制度,規范項目前期資金的投入回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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